“健力多 JIANLIDU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634899号“健力多 JIANLIDU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29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赵康龙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金银花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34899号“健力多 JIANLIDU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196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可以证明其在2015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委托他人多年来的实地走访、网络调查,并未发现任何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销售或推广痕迹。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复审商标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案件进行阅卷。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主要有(复印件):1、销售合同及收据;2、送货单;3、宣传册。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在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案件中的答辩材料及上述证据材料(3项)复印件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为: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均为自制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肉干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性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中山市百花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00年1月2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1年9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干、鱼制食品等商品上,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9月13日止。经商标局核准于2008年10月28日转让给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金银花食品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29类全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证据1中的收款收据均为单方自制证据,其对应的销售合同在缺乏产品销售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前述合同已实际履行; 证据2、3系自制证据,无法体现复审商标在实际市场使用中的情况。故,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肉干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