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7128170号“搭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144号

       

      申请人: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28170号“搭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根据申请人自身行业特点命名,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72713号“搭电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系类似情形的商标,并获准注册。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面照片、发票、变更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识“搭电”使用在“电池;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虽然引证商标权力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相同近似问题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