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花店 Miss Ging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581998号“一句花店 Miss Ging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138号

       

      申请人:上海喜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宜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81998号“一句花店 Miss Ging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将原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商标代理”删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上海宜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在驳回复审阶段并未提交“上海喜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变更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同时,申请人原营业执照中经营项目含有商标代理,且营业执照变更行为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明显不属于商标代理业务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在于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若允许将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的非代理服务商标于申请日后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视为障碍消除,该条款将失去规制作用,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