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1655051号“晨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390号

       

      申请人:江苏黑克气动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英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55051号“晨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09433号“晨阳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二、申请人放弃在抛光机器和设备(电动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三、申请商标在空气压缩机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第30584021号“晨阳CHEN 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商品不类似。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喷漆机等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涂漆机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撤销注册,且该商标在宽展期内,在水轮机等其余商品上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一、鉴于申请人放弃在抛光机器和设备(电动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在该项商品上的原驳回决定已生效。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涂漆机、油漆喷枪、喷颜色用喷枪、喷漆机、喷漆枪、空气压缩机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收割机械等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涂漆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水轮机等商品不类似,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引证商标一是否有效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影响,我局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涂漆机、油漆喷枪、喷颜色用喷枪、喷漆机、喷漆枪、空气压缩机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抛光机器和设备(电动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