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婕斯 JIE SI ”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2841227号“婕斯 JIE SI ”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30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孜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841227号“婕斯 JIE SI ”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121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可以证明其在2015年8月23日至2018年8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有关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限内在中国境内的使用证据,更没有任何机会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将被申请人的证据转给申请人进行质证和答辩。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复审商标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案件进行阅卷。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主要有(复印件):1、转让证明资料;2、商标授权书;3、争议商标在淘宝电商平台的订单销售记录;4、《委托加工合同》、收据、流水明细清单及转账后台截图;5、营销负责人的名片、物流信息、聊天记录等资料;6、平台店铺信息截图及商品照片、仓库发货照片。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在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案件中的答辩材料及上述证据材料(3项)复印件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为:被申请人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均只涉及“宠物尿布、维生素C咀嚼片”产品,其中“维生素C咀嚼片”产品并不是复审商标注册的商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石狮市新时代品牌策划工作室于2013年7月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8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婴儿食品、宠物尿布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8月20日止。经商标局核准于2018年5月20日转让给上海孜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类全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证据2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上海沪满贸易有限公司使用,同时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婕斯 JIE SI ”品牌产品的交易截图中显示的交易时间在指定期间之内,涉及的商品为宠物尿片。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品牌的宠物尿片商品在淘宝网上进行了销售。鉴于宠物尿片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宠物尿布商品本质上属于同一商品,故在案证据已形成基本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5类宠物尿布一项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另,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婴儿食品、净化剂、兽医用药、杀虫剂、外科包扎物、牙用光洁剂八项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宠物尿布一项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