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7519837号“灞桥仁济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946号
申请人:西安灞桥仁济堂中医门诊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联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19837号“灞桥仁济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商号,申请商标中文字“灞桥”为名胜景点,并未仅指向于行政区划名称“灞桥区”,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灞桥”相关诗词、“灞桥”网络搜索结果、类似情形商标注册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文字“灞桥”,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西安市灞桥区”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