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立方”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6713657号“茶立方”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45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连幼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史欢欢
      
      申请人因第6713657号“茶立方”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6625号决定,于2019年0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连幼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02月26日至2018年02月25日期间(以下称为指定期间)使用的证据材料,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持有人在2018年5月16日已变更复审商标的地址,且一直在使用,并一直参加慈善活动,恳请贵局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5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核准,与2010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茶饮料”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0年4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茶饮料”等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在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