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5606号“TENSIT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092号
申请人:CARLO CHIAVES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5606号“TENSI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77436号“TENSAT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共存,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参展相关材料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复审时止,申请人未提交有关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达成协议的有效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TENSITER”,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