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DY M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3572827号“LADY M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45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苏州贝可儿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蓝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徐萍
      
      申请人因第13572827号“LADY M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8511号决定,于2019年0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苏州贝可儿餐饮有限公司在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3月27日至2018年3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具有极强显著性和独创性,申请人将其投入了持续广泛的使用、宣传,因此请求贵局不予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品牌在大众点评服务平台上的网址及相关消费者的部分评价截图。
      2、带有复审商标的实体店照片。
      3、申请人在微信公众号平台上的宣传文章及图、后台认证截图,腾讯开具的认证发票。
      4、申请人品牌在大众点评服务平台上技术推广的合同及部分发票等。
      5、申请人实体店装修合同、装饰物的发货单及收据。
      6、申请人实体店经营服务所开具的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11月2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自助餐馆;自助餐厅.;茶馆;流动饮食供应;快餐馆”服务上,于2015年2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期至2025年2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餐厅”等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在证据6中提交了6张发票,开票日期均在指定期间,开票方为申请人,标注内容为餐饮服务费及餐费。再结合申请人在证据1中提交的大众点评服务平台的部分评价,以及证据2、3的宣传推广,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餐厅”等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