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1924443 - 商评字[2020]第0000034479号 - 申请人:浙江凯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1924443号“The Green Part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479号

       

      申请人:浙江凯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24443号“The Green Par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129552号“圣树SHENG SHU及图”商标、第9106976号“德芳有機農場THE FARM及图”商标、第1334237号“神仙樹及图”商标、第11085814号“德芳農場THE FARM及图”商标、第8466809号图形商标、第10025385号“泽发ZEFA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The Green Party”及图形两部分组成,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的图形部分以及引证商标五相比较,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醋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冰淇淋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相比较,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