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886859号“银镇”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31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贵州五星酒业集团茅台镇五星酒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严勇
申请人因第3886859号“银镇”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617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5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证明了复审商标持续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的事实。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经销合同及发票;2、广告合同、图片及发票;3、产品图片;4、年会、工作会及展厅图片;5、证书及荣誉;6、五星酒厂简介。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复审商标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案件进行阅卷。经对比查证,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与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一致。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五星酒厂于2004年1月1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5年11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11月27日止,后变更注册人名义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3类全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4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体现的时间均未在指定期间内;证据5、6未涉及复审商标,与复审商标的使用缺乏必然的关联性。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