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080006号“峰会D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477号
申请人:钉钉控股(开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80006号“峰会D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904707号“DING”商标、第33381913号“东集市Ding”商标、第9459297号“薡茶精緻茶飲專賣店DING TEA www.dingtea.com及图”商标、第14718557号“DINGS及图”商标、第9905077号“蜂会”商标、第22589867号“烽会”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五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明、媒体报道等证据光盘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引证商标一、五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同一种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汉字“峰会”与引证商标六“烽会”文字构成相近、读音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系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六明确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中介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不类似,故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中介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