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478019号“南瓜阅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154号
申请人:北京大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78019号“南瓜阅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73700号“南瓜NANGUA.TV及图”商标、第30838480号“南瓜视频及图”商标、第8026551号“南瓜英语”商标、第23506215号“小南瓜”商标、第29077843号“南瓜电商村 三瓜公社及图”商标、第8088329号“南瓜庄园”商标、第9820799号“南瓜英语PUMPKIN ENGLISH及图”商标、第24705575号“小南瓜英文图书馆 THE LITTLE PUMPKIN LIBRARY及图”商标、第19020990号“南瓜主题酒店”商标、第15766659号“南瓜书屋PUMPKIN STUDY”商标、第23689693号“南瓜识字”商标、第25396890号“南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部分引证商标已共存,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部分引证商标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
1、部分引证商标及其所有人相关信息;
2、在先判决书;
3、其他商标信息;
4、“VIPKID南瓜阅读”相关介绍、公众号内容。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2、至本案复审时止,引证商标三在撤销复审审理中,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3、引证商标七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4、至本案复审之时,引证商标十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七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幼儿园;动物训练;组织彩票发行;导游服务;玩具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至十二核定使用的“组织彩票发行;培训;动物训练;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园服务;旅行陪伴;教育;玩具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南瓜阅读”,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至十二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至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至十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