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7143550号“近视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469号
申请人:郭凌云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43550号“近视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凭其特点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且大量含有“近视”文字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被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近视明”构成,指定使用在医用眼罩、滴眼剂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具有使近视的眼睛更加明亮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