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6842758号“JR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456号

       

      申请人:浙江今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中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842758号“J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199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相冲突的服务项目。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566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3911类似群组的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复审决定书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委托人对代理人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授权。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货运等服务上的注册经我局审理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其现为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投递报纸、邮购货物的递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只请求在第3911类似群组服务上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故视为放弃了申请商标在运送乘客、运载工具(车辆)出租、司机服务服务上的复审请求,因此,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旅行陪伴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送乘客、司机服务、运载工具(车辆)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