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之家 only-hom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0364068号“唯之家 0px;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1pt;" align="center">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32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路金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邦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胜信天航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364068号“唯之家 only-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040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5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搅拌机、包装机、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压力机、机器台、电流发电机、机器转动装置、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八项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至成立之初就将复审商标作为主要品牌,同时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公司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外包装及其衍生产品上均使用了复审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宣传册及产品图片;2、产品检验报告;3、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4、授权合同;5、淘宝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复审商标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案件进行阅卷。经对比查证,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与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2月2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3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泵(机器)、搅拌机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3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7类搅拌机、包装机、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压力机、机器台、电流发电机、机器转动装置、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八项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泵(机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但该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前述八项复审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之日前三年内,亦即指定期间,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搅拌机等八项复审商品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搅拌机、包装机、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压力机、机器台、电流发电机、机器转动装置、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八项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