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304902 - 商评字[2020]第0000038172号 - 申请人:艾穆品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304902号“ISAAC MIZRAH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172号

       

      申请人:艾穆品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4902号“ISAAC MIZRA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ISAAC MIZRAHI”品牌经过宣传推广获得消费者的广泛好评。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03678号“ISAAC MIZRAHI”商标、第5003691号“ISAAC MIZRAHI”商标、第12896701号“ISAACMIZRA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状态不确定,引证商标三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复印件):
      1、申请人官网介绍;
      2、申请人品牌销售页面、相关报道;
      3、百度百科介绍、宣传材料;
      4、申请人设计师身份证件;
      5、各引证商标相关材料。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未申请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3、至本案复审之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商标,其所有人仍为沂源源丰兄弟商贸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围巾;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袜;围巾;腰带”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外套;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除“袜;围巾;腰带”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袜;围巾;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