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补爽 QINPUSH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812162号“清补爽 QINPUSH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097号

       

      申请人:北京恒盛新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12162号“清补爽 QINPUSH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相关产品上,是对服务特点的客观描述,并不会对消费者产生任何的欺骗性,进而使消费者对于产品的特点产生误认。经查,在先已有被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汉字“清补爽 QINPUSHANG”,将其指定使用在“餐厅;餐馆”等服务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上述服务的内容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