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552298号“CHAITSIAN DOI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284号
申请人:杭州昆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52298号“CHAITSIAN DO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682127号“DI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610601号“DI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8936号“DI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中,其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且未形成于有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