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厨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707018号“世界厨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451号

       

      申请人:北京跨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07018号“世界厨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9213号“世界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8409号“新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329383号“鱼世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77981号“大世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656686号“方圆世厨KITCHEN OF THE 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77908号“好世界Good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504337号“大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048770号“大世界DA SHI J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三、五未取得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餐馆等服务上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 ,在“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饮水机出租”服务上在先有效。引证商标五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等服务不类似,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世界厨房”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至八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至八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至八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至八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