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48141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279号
申请人:东莞市圣欣工业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浩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814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第117967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器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发动机凸轮轴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二者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