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1398724号“JOMOO集成吊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278号
申请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中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1398724号“JOMOO集成吊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4369344号“JOM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评字[2018]第0000134288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现该裁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马静雯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