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285671号“GROU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092号

       

      申请人: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5671号“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97581号“韵晓 MKF X”商标、第20848119号“信通泰克 XINTONG 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24988247号“法雅JF”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