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1-11
• 商标权与在先知名商品的冲突情形:
未经许可,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 潢注册为商标。
• 知名商品的认定: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 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对知名商品的解释是“ 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知名商品;
2、该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
3、擅自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 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
4、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只有上述四个条件完全具备 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二)擅自使用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 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 ,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商标权与在先知名商品冲突案例:
• 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 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