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3570号“TIM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074号

       

      申请人:WILHELMSEN SHIPS SERVICE AS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3570号“TIM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88933号“TIMM”商标、国际注册第1097451号“TIMM TE ELEKTRONIK”商标、第32682135号“T-IMMS”商标、国际注册第894468号“TIM及图”商标、第10438461号“帝沐空间TIM”商标、第20398357号“TIM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55473号“TIM及图”商标、第25326373号“TIM及图”商标、第28109657号“腾讯TI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八、九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驳回复审决定书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四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八、九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复审时止,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八、九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核定使用的“有关电子学和测量及控制技术的研究;电子设备、测量以及控制技术方面的研究;计算机编程;质量检测;气象信息;实验室研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虽经设计,仍可被识别为“TIMM”,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