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吱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7390945号“吱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418号

       

      申请人:上海咫尺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390945号“吱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91355号“吱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38411号“吱音 音乐餐吧 CHIRPS MUSICE RESTAURANT&B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146778号“吱音 音乐餐吧 CHIRPS MUSICE RESTAURANT&B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丧失在先商标权。综上,恳请待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品牌的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均被驳回,上述驳回通知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三已属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一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相同,两者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