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9104332号“陶陶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086号
申请人:广州陶陶居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104332号“陶陶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陶陶居”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已在第30类获准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47306号“陶陶居”商标、第1339917号“陶陶”商标、第5589984号“陶陶屋”商标、第20665451号“陶陶居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状态不确定,恳请以上述商标的裁定为本次驳回复审裁定的依据。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前国家领导人、文人墨客题词照片;
2、广告宣传及相关报道;
3、相关文件及所获荣誉;
4、各引证商标相关材料。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引证商标二在诉讼程序中。
3、引证商标三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4、引证商标四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至本案复审时止,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陶陶居”,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除“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
虽然引证商标二的最终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鉴于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已与引证商标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故引证商标二结论如何,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康陆军
孙萍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