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格先生XIG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876941号“熙格先生XIG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466号

       

      申请人:朱黄钰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76941号“熙格先生XI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984631号“喜格风尚Xi/Ge”商标、第14288874号“熙哥XIGE”商标、第14290724号“喜歌XIGE”商标、第12701042号“昔阁xige”商标、第12994659号“希歌XIGE”商标、第7543375号“茜阁XiGe”商标、第8192022号“羲格XIGE”商标、第9714053号“夕阁XIGE”商标、第11240304号“夕格XIGE”商标、第11792599号“喜哥XIGE”商标、第9876165号“犀格XIGE”商标、第15385079号“熙戈xige”商标、第22864327号“细歌XIGE”商标、第25299572号“熙阁XIGE”商标、第29355918号“熹歌XIGE”商标、第17003239号“Mstserbull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复印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引证商标十五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熙格先生”、“XIGE”及图形三部分组成,“熙格”及对应拼音“XIGE”与引证商标十四“熙阁XIGE”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十六图形部分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其他含义,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防水服;化装舞会用服装;鞋;帽;袜;围巾;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十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十六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相比较,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十六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十四、十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类似,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十六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