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太铭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752806号“太太铭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160号

       

      申请人:东莞市永晟五金发条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52806号“太太铭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4063号“太太 Tai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目前正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商标程序中,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洗碟机、酸奶机、家用电动榨水果机、搅拌机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5436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87期《商标公告》。但引证商标在洗衣机、糖衣机、染色机、摇蜜机、裁布机、果酒榨汁机商品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太太铭厨”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汉字“太太”,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榨果汁机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榨汁机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用豆浆机、搅拌机、食品包装机、厨房用电动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动榨果汁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