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171239号“友妮 yuni IS LIKE A
FLOWER TO 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992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安必得斯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71239号“友妮 yuni IS LIKE A FLOWER TO 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92754号“遇尼YUNI”商标、第22935539号“宇尼YUNI”商标、第23112030号“与妮YUNI”商标、第23489381号“瑜霓YUNI”商标、第24011082号“煜旎YUNI”商标、第25523058号“与你YUNI”商标、第26377717号“郁妮YUNI”商标、第27886925号“与倪YUNI”商标、第31295423号“语你YUNI”商标、第32701786号“虞霓YU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