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033696号“OIDAA中关村安信网络身份认证产业联盟及
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386号
申请人:中关村安信网络身份认证产业联盟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33696号“OIDAA中关村安信网络身份认证产业联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正是由公安部第一研究所联合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银行、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阿里巴巴、腾讯、联想、蚂蚁金服等共同发起成立的主体,申请人对应外文名称“ZHONGGUANCUN ANXIN ONLINE LDENTITY AUTHENTICATION INDUSTRY ALLIANCE”,简称为“OIDAA”,且上述名称均已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备案。因此,申请人是唯一适格主体,并经过广泛使用及宣传,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筹备成立中关村安信网络身份认证产业联盟申请书暨可行性报告分析书;
3、经北京市社会团体 管理办公室 备案的 《中关村安信网络身份认证产业联盟章程》;
4、北京市民政 局行审批处签发的 《成立工作通知单》及北京市民政局签发的京民社许准成字 [2017]719 号《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关于人民网、中国经 关于人民网、中国经 济网、搜狐中国 济网、搜狐中国 济网、搜狐中国 日报网、新华法 日报网、新华法 日报网、新华法 制网、安防展览的 制网、安防展览网的报道页面搜索;
6、其他包含 “中关村安 信网络身份认证产 业联盟”、 业联盟”、 “ZHONGGUANCUN ANXIN ONLINE IDENTITY AUTHENTICATION INDUSTRY ALLIANCE ”及 “OIDAA ”的各类新闻媒体报道搜索;
7、有道词典关于 “OIDAA ”的页面搜索;
8、申请人制定《关于中 申请人制定《关于中 关村安信网络身份 认证产业联盟 (OIDAA 联盟)标准 联盟)标准 制工作修订程序》及 制工作修订程序》及其公布通知书;
9、申请人 “OIDAA ”微信公众号关于“联盟 介绍”的页面搜索以及微信公众号文章的页面搜索;
10、媒体报道及展会、论坛等现场照片;
11、申请人 VI 设计、 OIDAA 联盟手提袋、 宣传册的设计效果图;
12、申请人制作的“身份识别及安全技术学术交流视频”;
13、公科信请 [2017]130 号关于“互联网 +可 信身份认证平台”项目开展全国居民身份证制数据整合与应用工作的请示;
14、公治明发 [2017]755 号公安部关于传发《“互联网 +可信身 份认证平台”项目全国居民身份证 制数据整合工作方案》 的通知内部传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关村安信网络身份认证产业联盟”、对应外文名称“ZHONGGUANCUN ANXIN ONLINE LDENTITY AUTHENTICATION INDUSTRY ALLIANCE”、简称“OIDAA”以及图形共同组成。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公司成立相关资料、公司章程以及媒体报道等证据可知,申请人是由公安部第一研究所联合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银行、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阿里巴巴、腾讯、联想、蚂蚁金服等共同发起成立的主体,申请人对应外文名称“ZHONGGUANCUN ANXIN ONLINE LDENTITY AUTHENTICATION INDUSTRY ALLIANCE”,简称为“OIDAA”,且上述名称均已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备案。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经建立稳定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致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