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367199号“光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302号
申请人:上海娜拉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67199号“光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让公众联想到商品特点。经查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光感”构成,指定使用在洁肤乳液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使用效果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