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天才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501329号“小天才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467号

       

      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501329号“小天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56440号商标、第2624389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异议程序准予注册,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小天才”与引证商标二“小天才”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小天才”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天才”,且申请商标整体未产生明显有别的其他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