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3109号“GENTL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656号
申请人:可恩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3109号“GENTL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24797号“Gent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王振宇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