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944048号“凉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299号
申请人:山东禾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44048号“凉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34783号“凉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商标来申请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品图片、商品外包装图片、宣传单、购销合同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杀昆虫剂”等商品为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相同,两商标共存于前述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