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为 YW YUAN WEI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395977号“源为 YW YUAN WEI及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050号

       

      申请人:李芝应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95977号“源为 YW YUAN WEI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86107号“YUANWEI”商标、第3782548号“YW ZDM”商标、第21943607号“Y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