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Min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022586号“GoMin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933号

       

      申请人:贝亲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022586号“GoMi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用带”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第11788757号商标、第137017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113591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签署共存同意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指定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用带”一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申请商标复审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无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公证认证件原件,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有所不同,我局予以认可。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带”一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指定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