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204066号“ROBE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046号
申请人:广东奥园奥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4066号“ROBE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87927号“ROBEUS”商标、第34610333号“ROBE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24250号“RUBE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事国内外知名的跨境电商企业,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在注册程序中予以驳回,其所有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驳回复审,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洁肤液;家用清洁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家用除水垢剂”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