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545714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147号
申请人:上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4571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254045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使用的《商标共存协议书》。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且双方商标亦存在一定差异,我局对双方商标共存事宜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