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4296615号“Panlex”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98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大连万霖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铂京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泛捷快递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励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296615号“Panle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258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14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决定复审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持续使用的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商标在互联网销售方面的使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2.复审商标京东、淘宝网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提供的所有产品及包装盒上所使用的均与复审商标差异十分明显。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是对核定服务上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所提供使用证据与申请人企业有任何关联,且无法证明所提供的使用证据时间节点。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4月1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5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2018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5类广告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且不是对复审服务的使用。故,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5类广告等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