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988112号“smile DIRECT CLU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157号
申请人:斯迈尔帝睿克特俱乐部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88112号“smile DIRECT CL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牙科技师服务、假牙定制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34006号“爱圣美 Iface Smi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存在权利冲突。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33773号“SMILE AFRIC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牙科技师服务、假牙定制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上述服务未进入复审,我局不再予以评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服务上是否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进行审理。引证商标二已为无效商标,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申请复审的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牙科技师服务、牙科技师(工匠)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牙科技师服务、假牙定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