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EEZ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199079号“BREEZ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286号

       

      申请人:F.O.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99079号“BREEZ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560741号“BREEZ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31365号“微风 La Bri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90777号“Soho BREEZ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正在协商商标共存事宜。引证商标二、三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决定书、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二信息资料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签订的共存协议或相关证据。引证商标二在“婴儿全套衣”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在“腰带、雨衣”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在“服装”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三在“鞋、帽”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童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腰带、鞋”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童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为类似商品。申请商标“BREEZE”与引证商标一“BREEZIES”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前述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