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833402号“洪泽信通HONGZEXINT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635号
申请人:涿州市洪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京标驰(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33402号“洪泽信通HONGZEXIN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洪泽信通HONGZEXINTONG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9443293号“志华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7935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