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494118号“豉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036号
申请人:珠海六服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94118号“豉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45246号“豆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豆支”易被识别为“豉”,申请商标“豉记”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印象、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大豆粉;醋;酱油;酱菜(调味品);豆酱(调味品);豆豉;豉油;味噌豆酱;已调味的豆瓣酱”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酱油”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