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ARTPACK”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6484979号“SMARTPACK”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13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电子剧院控制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484979号“SMARTPACK”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794号决定,于2019年05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将复审商标投入实际使用,其不可能提供有效的使用证据,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1、中文产品宣传手册;2、“SMARTPACK”商标调光器产品英文说明书及译文;3、被申请人网站商标对带有“SMARTPACK”商标的调光器进行介绍的页面及对应中文网页;4、销售清单及译文;5、杭州亿时达灯光设备有限公司网站上公司介绍部分网页、使用推广“SMARTPACK”商标的调光器制作的产品宣传彩页;6、海关报关单、合同及发票;7、带有上海大剧院字样的舞台灯光调节设备的照片;8、杭州亿时达灯光设备有限公司网站上“工程展示”版块相关页;9、环球音响网上销售使用“SMARTPACK”商标的调光器的相关页面。
      我局将上述证据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1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舞台灯光调节器、荧光屏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1年8月6日。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公司简介、杭州亿时达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大剧院签订的维修配件合同及发票可证明,杭州亿时达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在中国的代理集成商,向上海大剧院出售了Smartpack牌灯光调节设备便携式机箱商品。综合考虑上述证据,并结合其余证据,可证明被申请人在灯光调节器便携式机箱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舞台灯光调节器、照明设备用镇流器、配电控制台、控制板(电)、灯光调节器(电)商品与灯光调节器便携式机箱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未提交其在其余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舞台灯光调节器;照明设备用镇流器;灯光调节器(电);配电控制台;控制板(电)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