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TEK”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7458896号“BI-TEK”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13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余菲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少白
      
      申请人因第7458896号“BI-TEK”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599号决定,于2019年05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运用各大网络搜索引擎在网络上以复审商标及其权利人陈少白的名称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并未发现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有关信息。申请人通过对北京、广州、上海等城市的相关市场进行调查,也未发现该商标在市场上实际使用的任何信息。据此,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无效,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结果。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1、办公室门头照片;2、授权书、台湾商标证书;3、网站协议;4、产品承诺书;5、销售合同、报关单及银行对账单。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6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投标报价、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0年11月27日。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均指向其“BI-TEK”商标在变压器商品上的使用,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关联性。在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第35类投标报价;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核定服务项目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