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14446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154号
申请人:广州市儒释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444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41311号“RAILWAY MEDIA及图”商标、第10436205号“瑞步格RUIBUGE及图”商标、第4504640号“唐人文化 TANG REN CULTURE TR”商标、第27689497号“润霖同行RUNLIN TONGXING及图”商标、第16778235号“顺泽及图”商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票、合同、荣誉捐赠证书、宣传及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商评字[2019]第0000186493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80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书籍出版、导游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书籍出版、安排旅行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