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214250 - 商评字[2020]第0000034488号 - 申请人:苍南县利格标牌有限公司(原名称:苍南县利格标牌工艺厂)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214250号“诚信标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488号

       

      申请人:苍南县利格标牌有限公司(原名称:苍南县利格标牌工艺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14250号“诚信标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期间,经我局核准,申请人名称由苍南县利格标牌工艺厂变更为苍南县利格标牌有限公司。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408036号“诚信CHENGXIN”商标、第7263051号“我友誠信”商标、第7595090号“诚信管家及图”商标、第9145513号“诚信公社HONESTY MANOR及图”商标、第9976571号“诚信酒店用品及图”商标、第12123110号“诚信”商标、第33213111号“诚信及图”商标、第8576227号“诚信堂CHENG XIN TANG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七在会计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现为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诚信”与引证商标一、六 “诚信”只存在字体、字号的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八显著识别部分均为“诚信”、“誠信”,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职业介绍所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编入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商业场所搬迁服务相比较,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