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缘寻找 为爱坚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079319号“为缘寻找 为爱坚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642号

       

      申请人:涟水县高沟明池酿酒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79319号“为缘寻找 为爱坚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识别商标的作用,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缘寻找 为爱坚守”,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视为广告用语,而非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因此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