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365407号“逸之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641号
申请人:蒋明芳
委托代理人:厦门一品微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65407号“逸之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19120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3月10日